引言
海外收入是指新加坡企业从境外获取的收入。一般来说,这种收入在新加坡收汇时都要在新加坡交税。
如果收入来自于在新加坡进行的贸易或业务,则应按在新加坡征税,无论是否在新加坡境内收到。
在许多情况下,外国收入要进行两次征税:一次在外国管辖地,另一次在新加坡。新加坡税收居民可以通过税收减免来缓解双重征税的问题,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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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与新加坡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司法管辖区取得的特定外国收入的免税或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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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47 年所得税法》第 13(8)条,对特定的境外收入(如境外股息、境外分支机构利润和境外服务收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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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管辖区缴纳的税款抵免外国税收抵免,以抵免同一收入在新加坡应缴纳的税款。
所以,如果该海外国家与新加坡有签订双重征税协议就可减轻企业的双重征税。
目前新加坡已签署了86个双边税收协定,为新加坡企业消除双边纳税、减低预扣税及提供境外税务抵扣。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DTA) 是新加坡与另一司法管辖区(即 DTA合作伙伴)之间的协议。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何时以及如何在进行创收活动或付款的国家实施税收,其可以界定跨境交易的司法管辖权。
只有新加坡税务居民和 DTA 合作伙伴的税务居民才能享受 DTA 的好处。
以下是有关于新加坡个人税务居民的文章,点击阅读将会跳转微信文章:
谁是我们的 DTA 合作国家地区,请参考以下链接:
https://www.iras.gov.sg/taxes/international-tax/list-of-dtas-limited-dtas-and-eoi-
arrangements?pg=1&indexcategories=All
新加坡公司可以享受以下两种国外税收抵免,以减轻双重征税。
1. 双重税收抵免(DTR)
双重税收抵免(Double Taxation Relief)(DTR) 是《避免双重课税协定》(DTA)下的一项减免措施,以税收抵免的形式,以减少双重课税。
它允许新加坡税务居民就在外国管辖区缴纳的税款抵免相同收入应缴纳的新加坡税。
如果按照 DTA 规定缴纳外国税,并以相同收入应缴纳的外国税和新加坡税的较低部分为上限,则可获得 DTR。
2. 单边税收抵免(UTC)
单边税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 (UTC) 对于来自与新加坡没有递延税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的新加坡税务居民,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来自国外的收入,将给予 UTC优惠。
新加坡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能申请外国税收抵免:
1. 公司在相关基准年度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2. 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已就同一收入已经缴纳或已归为应付税款;
3. 这些收入要在新加坡交税。
亏损公司
外国税收抵免将不会给予亏损的公司。
在海外设有常设机构的公司
如果公司在海外设有常设机构(PE),并且收入是通过该 PE 获得的,那么该收入通常在海外征税。只有在收入也在新加坡征税的情况下,才会获得外国税收抵免。
获得被动收入的公司
来自新加坡以外的被动收入(如利息、股息)通常在收入年度在海外征税。这些收入在汇款当年在新加坡交税。当收入在新加坡征税时,将给予外国税收抵免。
如何计算境外税收抵免
取国外税收抵免较低的:
– 实际缴纳的外国税款;或
– 属于外国收入(扣除费用后)的新加坡税额。
如果新加坡公司申请 DTR,申请的外国税收抵免金额也受 DTA 与相关 DTA 合作伙伴在 DTA 中指定的具体条款的约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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